欢迎来到江西省红十字基金会!
红十字基金会扫一扫微信关注我们 扫一扫微博关注我们
心联盟基金
一、基金简介
“心联盟基金”是由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和江西省红十字基金会联合发起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致力于培训基层心脑血管疾病基层医生,提升江西省心脑血管疾病医生诊治水平,救助重大疾病贫困患者,推动江西省医疗健康事业发展。
二、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心联盟基金”(以下简称为“基金”)由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设立。基金致力于培训基层心脑血管疾病基层医生,提升江西省心脑血管疾病医生诊治水平,救助重大疾病贫困患者,推动江西省医疗健康事业发展。
第二条 基金的资助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为加强和规范该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基金来源
1.通过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动员社会力量筹集的资金;
2.认同基金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3.组织开展专项筹集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4.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所募集财物,均应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基金用途
本基金致力于培训基层心脑血管疾病基层医生,提升江西省心脑血管疾病医生诊治水平,救助重大疾病贫困患者,推动江西省医疗健康事业发展。
第六条 基金接受的所有捐款,均由江西省红十字基金会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基金接受的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计入该基金。
第八条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可以指定捐助对象,但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江西省红十字基金会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可以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方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
第九条 社会定向捐助的捐助款原则上全部用于指定的捐助对象,如捐款超过该捐助对象的实际申请费用,结余部分计入该基金,用于资助其他申请人。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条 “心联盟基金”管理委员会为该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决策,江西省红十字基金会为日常监督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对基金行使监管权,以确保筹资和资助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心联盟基金”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医务社工部,负责基金日常工作,基金办公室主任由管委会主任提名,由管委会通过产生。
管委会委员人选由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心脑血管相关科室共同推荐产生,管委会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时,经管委会批准卸任委员,管委会相应方另行推荐替补人选。
管委会议由主任委员召开,会议可以采用微信等远程会议形式,各委员享有同等表决权,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经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基金不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展开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基金的增值必须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基金不做任何高风险投资。
第十三条 基金的年度资助比例原则上为本年度基金总额的70%。
第十四条 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江西省红十字基金会对项目管理成本为基金年度资助总额的3%。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资料:申请人需在完全理解此基金的前提下,其本人向基金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基金管委会对申请人所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在基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它资料一并报送基金管理委员会及江西省红十字基金会审批、拨付。
第十七条 资助原则
1. 量入为出:根据接受捐赠的情况确定资助;
2. 合理资助:根据实际情况,资助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3. 审慎检查:定期和不定期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资金被挪用的,停止资助、收回资助款项。
第五章 资助程序
第十八条
1. 审批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过后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2.资助款划拨
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资助方案后,江西省红十字基金会将资助款划拨至捐赠方指定账户或受助者个人帐户。
第六章 监督
第十九条 基金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审计费用从基金中据实列支。
第二十条 基金实行公开资助,并保存相应的文字影视资料,随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修订权归基金管理委员会所有。
三、基金管理委员会
设主任1人(程学新);
副主任5人(祝新根、曾洁华、胡辉、徐建军、曹小秋),执行秘书长1人(罗菁);
委员11人(医务处、市场运营处、教学办、财务处、纪检、审计处、心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神经外科、神经内科、血管外科各科室主任各1人);
顾问2人(程晓曙、刘季春)。
联系电话:0791-86801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