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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文明号考核激励
为鼓励基金会“青年文明号”成员不断发扬“青年文明号”应有的精神,发现典型、树立典型、弘扬正气、杜绝不良现象,保持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制定如下考核激励制度:
一、明确创建目的,树立创建意识,对在“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中表现积极者在年终总结会上给予表彰。
二、在岗位工作中,对有特殊贡献的人员,除及时表扬、表彰外,上报上级有关部门,为其请功授奖。
三、对优质服务的先进个人,及时给予宣传报道,并上报有关部门,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四、凡年度被评为省、市级青年岗位能手,十佳青年,市级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除被授予先进称号,站内将会在大会进行表彰。
五、对思想素质、业务素质较差、经批评教育仍无改过者,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本单位青年文明号奖励办法
一、总则
1.为推进我单位青年文明号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贡献,特制订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的各部门。
3.“青年文明号”是先进青年集体的最高荣誉称号。对“青年文明号”集体的奖励要与对各类先进集体的奖励制度相衔接。
二、对象
1.奖励对象是各级各类青年文明号集体。
2.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工作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基金会内团组织健全;青年遵章守纪,敬业爱岗;集体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形象良好。
3.青年文明号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市级和单位级。
4.各级青年文明号除符合第5条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本单位制订的具体评价标准。
三、评选
1.单位级青年文明号由本单位青年工作领导机构或团组织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选。
2.青年文明号由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机构,或团委会同主管部门组织评选,候选单位由各主管单位向上逐级申报推荐。
四、奖励
1.对青年文明号的奖励要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2.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在本单位的各项集体评优活动中应根据青年文明号级别,享受不同程度的优先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