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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红十字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公众、机构和组织依法获取江西省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江西红基会”)信息,提高江西红基会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依照《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国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江西红基会根据本制度确定的信息披露分类规范,通过官方网站、内部出版物、大众媒体及现场公布等方式,向捐赠人、受助人以及社会公众公布募捐、资助与组织活动等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遵循“规范有序、分类管理、及时准确、方便获取、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的原则,在保护相关机构与个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与分类
第四条 江西红基会对所公开的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信息公开的内容分为以下十类:组织基本信息、内部管理制度、工作动态信息、募捐活动信息、接受捐赠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财务信息、公益项目与专项基金信息、年度工作报告、重大事件专项信息。
(一)组织基本信息包括:基本情况(名称、成立时间、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组织架构、领导人简介、年检情况、评估结果等;
(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公开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
(三)工作动态信息包括:日常工作、活动开展情况;
(四)募捐活动信息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地域、活动起止时间、捐赠人权利义务、募集款物计划及活动目标、募集款物的用途、募集款物的使用计划、募捐活动的合作伙伴、募捐活动的方式、募捐款物数额、募捐工作成本及开支情况等;
(五)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捐赠方式等;
(六)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与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的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
(七)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
(八)公益项目与专项基金信息包括:公益项目或专项基金设立背景、救助范围、管理规定、申请资助方式、募捐及资助情况;
(九)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包括: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年度重要活动信息、年度组织建设情况等;
(十)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包括:举办重大社会活动、开展重大社会募捐活动等信息。按照信息公开的对象分为:面向社会公众、面向捐赠人以及面向受助人的信息公开。
第五条 对于因公开而可能出现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以及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公开的信息,江西红基会依法不予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六条 江西红基会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信息:
(一)官方网站与机构出版物(如年报、内刊等);
(二)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
(三)现场公开(如开放日、新闻发布会等);
(四)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信函(包括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申请人公开信息。
第七条 一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要求江西红基会公开信息。江西红基会应申请人的要求,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如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捐赠人或受助人的信息,江西红基会在征求捐赠人或受助人的意见后,相应公开有关信息。如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公开信息的,在事先通知江西红基会或公开过程中通知江西红基会的,江西红基会均采取措施,限制信息的公开。
第八条 为提升效率,江西红基会综合考虑捐赠人、受助人及公益项目参与各方的意见与授权,建立综合查询与公开平台。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江西红基会的信息公开实行专人负责、专岗管理、统一协调的工作模式,各部门设信息公开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活动以及相关协调工作。各部门要对公开信息进行审查,审核是否存在依法或依照捐赠人、受助人意愿不予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是否完整和准确。
第十条 信息公开前,相关信息必须经过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重大专项事件信息公开必须经过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江西红基会将诚心接受捐赠人、受助人以及社会公众对本会所公开信息的监督,积极收集意见与建议,并对缺失或错误信息进行及时地补充和更正。
第十二条 江西红基会将在信息公开后,对公开信息材料进行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一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由理事会负责解释。